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的,出具公证书。
申请是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受理是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
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

**章 总则**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助孕,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助孕,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助孕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助孕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助孕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第十二条 居住在**、澳门、**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助孕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助孕。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百科*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程序规则是什么?进行公证的机关单位是哪里?

《公证程序规则》**章总则**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助孕,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助孕,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助孕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助孕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助孕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