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提出,经管教无效的未成年人被送到专门学校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阻挠。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将其送至专门学校,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未成年人被决定送至专门学校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未成年学生,不得妨碍阻挠。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注重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和是非观念,增强未成年人应对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和处置能力。